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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款为名诈骗钱财 北京一男子被判坐牢11年

时间:2010-01-04 15:54   来源:北京晚报

  乐其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生,涉嫌以帮别人贷款1200万元为名,骗取“好处费”20余万元。记者今天获悉,潘晓生被宣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潘晓生今年只有26岁,初中文化,但其“神通广大”。据检方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潘晓生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办理1200万元贷款为由,向其索要好处费,李某先后在宣武区马连道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地,向潘晓生提供的银行卡内汇款20.47万元,此款后被挥霍。检方认为,潘晓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但是,潘晓生并不认为自己有诈骗行为。他解释说,两人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而且他在还不上钱时,还把一辆丰田车质押给李某,没有逃匿行为,说明只有借款的目的,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此外,他给李某写的欠条中欠款是28.75万元,但检方指控的诈骗数额为20.47万元,不能因为李某主观认为其中一部分是借款,余款就是诈骗。

  不过,潘晓生在警方的口供证实,他认识一个叫“二牤子”的男子,“二牤子”说能贷到10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是34万元。他向李某说了此事,李某同意贷款1000万元,他又去了佳木斯找“二牤子”,“二牤子”和一个叫曹某的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员见面,曹某说可以贷款。于是,2009年1月15日左右,李某向潘晓生的工商银行卡共存入20万元。之后,因贷款没有办成,他把李某的钱用在生意、赌博和日常开销上。因此他给李某写了欠条,并把车抵押给李某。去年3月8日,他跟李某说他要用车,李某就把车给了他。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名证人证明潘晓生答应帮助李某办理贷款并收取保证金,但潘晓生并没有实施为李某办理贷款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潘晓生有办理贷款的能力,以上证实潘晓生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李某钱款的主观故意明显,而其骗取李某钱款的客观行为真实存在,因此,潘晓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1年。(记者杨昌平)

编辑:焦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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