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希望自己拥有一个吉祥的手机靓号,并以此来显示身份和地位,倪志杰和狄某(未成年人)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非法获取他人手机靓号并从中获利3.5万元。2009年12月20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倪志杰、狄某以诈骗罪和盗窃罪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因窃取他人手机号码被起诉的案件。
2008年5月,狄某通过在乐清市一家移动卖场工作的朋友获取了一个可过户手机号码的移动“工号”。同年6月14日晚,倪志杰和狄某商量到网上找一些“好”的号码。为了便于窃取和转让,两人专门寻找正处于停机状态的号码,狄某在网上发现一个尾号为“55555”的“靓号”处于停机状态,两人将该号码在网络上公布以寻找买方,并与发出求购“靓号”信息的网民联系。一买方看中了此号码,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3.5万元的价格成交。
本案公诉人告诉记者,买方被骗取的是手机号码转让费3.5万余元,故倪志杰、狄某涉嫌诈骗罪的数额应为3.5万余元。由于手机号内存有近5000元话费,已随号码转移给了买方,并由其使用,应该说买家对手机号码内的话费已经取得了实际占有权以及使用权,这近5000元应认定为涉嫌盗窃罪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