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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政部门规定离婚要宣读“声明”引发质疑

时间:2008-01-16 10:02   来源:人民日报

  焦点

  离婚要读声明书

  去年12月4日,离婚当事人毛先生向《北京青年报》投诉,在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毛先生认为,这样“生硬”的规定应该取消。“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

  对此,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离婚和结婚都需要宣读声明,这个环节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序。”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确有这样的内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填写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而反对者认为,办理离婚宣读声明“不近人情”。

  调查

  规定在各区执行不一

  据记者调查,宣读离婚声明这一程序,北京各个区民政局执行情况并不统一。

  12月28日上午,记者来到海淀区民政局,拿了一份宣传离婚程序的资料,便走到咨询台询问是否宣读离婚声明才能离婚。一位工作人员很耐心地解释说:“不需要宣读,看一下,签字就行了。”

  同日下午,记者在西城区民政局看到,在检查各种证件后,婚姻登记员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张小姐说:“把下面的离婚声明念一遍。”张小姐一脸平静,低头低声念了起来。

  在西城区民政局,记者问及当天下午来办理离婚的3对夫妻,都当场宣读了离婚声明。

  对于宣读离婚声明的感受,大多数人不是很在意。当张小姐办理完离婚手续,记者上前来采访,张小姐欣然答应,她的前夫也陪她坐了下来,两人都比较平静,还互相看了一下对方的离婚证。“这只是一个程序,”问及张小姐念离婚声明的感觉时,张小姐如实说:“没什么,我无所谓。我反倒觉得通过这个加强一下法律意识挺好的。”张小姐说完便把离婚证书放进了包里,旁边她的前夫也说:“没什么,我也没什么感觉。”

  12月27日下午两点半,记者来到东城区民政局,大厅里已经来了好几对来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的夫妻。记者来到咨询台询问是否要宣读离婚声明,一位工作人员非常肯定地回答说:“这是一个必须的程序,必须读,是有文件规定的。”记者询问了3对刚刚办理完离婚的夫妻,他们的回答却说没有宣读。其中一位王女士对记者的询问有些不耐烦,说:“没读,有什么好读的,又不是不认识中国字。”另一位何女士则比较平静:“没读,绝对没读!”她还向自己的前夫证实了一下:“你读了那个离婚声明了吗?”得到的回答也是没有。

  记者问道:“如果真的让你当场宣读离婚声明,你愿意读吗?”何女士说:“让我读,就读呗,就是一行字嘛。再说,读一下怎么了?都离婚了,还怕什么啊?”

  在西城区民政局,前来离婚的刘先生和其前妻对这个宣读程序表示“没感觉”、“无所谓”。刘先生是一位军人,和妻子两地分居已经好几年了,聚少离多,两个人最终决定还是离婚,但两个人都表示“分手得很平静”。

  也有感觉不自在者。一位在西城区民政局刚刚办理完离婚登记的石先生说:“读这个(离婚声明)还是挺受争议的。”说完就急急忙忙离开了。在其旁边的前妻说:“如果你不想读,就小点声,糊弄过去就行了。我就读的很小声。”

  记者向北京市民政局发函要求采访,截至发稿时还未收到任何答复。

  评点

  不宜由政府部门简单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力宇:

  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这一规定和做法既无法律意义,也无实际意义,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的性质完全不同。对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彼此之间今后将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结婚通常被认为是“神圣”、“庄严”的,而对当事人也是“愉悦”的。由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哪怕是在公众场合,不仅可以被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在法律上也有其必要。离婚登记则不然,离婚后一般已经无须为对方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了。因此,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哪怕是形式上的。而且一般来说,离婚对双方当事人可能是一种解脱,但不是 “愉悦”的事。所以,让他们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哪怕是在私密的场合,通常也会使当事人感到难堪。

  第二,规定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必须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无上位法的根据。这里所说的上位法,包括国务院2003年7月30日公布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关于“离婚和结婚都需要宣读声明,这个环节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序”的解释,并无法律、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的根据。如果硬要说是“法定程序”,也是北京市民政局在自己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的。

  第三,由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对于查明登记离婚的夫妻是否有“不情愿、不想离或者受胁迫”的情况,或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的情况,不会有实际的效果和影响。况且,婚姻登记员只要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就完全可以查明这些情况。

  像“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之类涉及群众生活的规定,应当实行“开门立法”,例如,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而不宜由政府部门简单地做决定。

编辑:杨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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