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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官司引发讨论 专家建议废止劳教

时间:2007-12-06 15:17   来源:大河报

  今年10月底,洛阳一名“劳教人员”状告当地劳动教养委员会,指称劳动教养制度违法。12月4日,由8名法学专家和60名学者、律师联合起草并签名的司法建议书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核心主题为“建议就‘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和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就有学者提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上位法,应予废止。而在专家的齐声“讨伐”之外,来自司法和治安基层的声音认为,一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基层治安工作会更难做”。  

  “挑战”劳教制度的官司

  今年10月25日,伊川县律师张增军代理伊川县人陈超一案。官司其实并不复杂,2006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陈超伙同他人,手持钢管、角铁等物,到该县江左乡杜海良家将其面包车砸坏,损物价值380元。陈超还两次以威胁手段向村民强行收取屠宰费数百元。事发几个月后,陈超等人陆续被伊川县公安局刑警队控制。

  今年7月26日,陈超被警方刑事拘留,关入伊川县看守所。随后,公安机关按照刑事办案程序将陈超等人的犯罪材料报给当地检察院,提请对其进行逮捕。

  8月下旬,检察机关以情节轻微,造成损失不大以及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对陈超下达逮捕决定。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嫌疑人释放。

  8月31日,伊川县看守所向陈超下发了“释放证明书”,并用“不构成犯罪”来解释释放他的理由。然而拿到释放证明后,陈超却并没有如期获得自由,等待他的,是两年劳教生活。

  9月5日,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下称“洛阳市劳教委”)做出决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超劳动教养贰年……”

  对此决定不服,陈超联系到了张增军,对洛阳市劳教委提起行政诉讼。

  张增军在替陈超写的行政起诉状中罗列了三条理由,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条:“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张增军说,劳动教养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出台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的第一条解释了办法出台的“渊源”:根据1957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7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也就是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张增军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张增军认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不能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因此,洛阳市劳教委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陈超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事实上有关方面也已经作出了制裁,给予了陈超刑事拘留,最终决定无罪释放,“洛阳市劳教委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不仅违法,而且是重复处罚,应当予以撤销”。

  让张增军有些意外的是,这一矛头指向劳动教养制度的诉讼,立案“意外的顺利”。11月5日,经过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的审查,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正式受理。法院向洛阳市劳教委寄送了原告的诉讼资料,案子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此案的特殊性,外界对此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法学界围绕陈超一案,在京发起了一场有关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讨论,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然而,11月12日,就在西工区法院正式立案的第7天,一纸“逮捕通知书”送到了陈超家人面前。在这份通知书上,记者看到了“陈超因寻衅滋事罪,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字样。

  第二天,洛阳市劳教委“撤销陈超劳动教养的通知书”也送到陈超家人的手中,理由是陈超因寻衅滋事罪已被批捕。

  备受关注的“挑战”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诉讼,由此自行告终。但其引发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话题,仍在学界和坊间继续。

   洛阳法官的“迂回”战术

  “这很正常啊,没啥特殊的。”12月4日上午,西工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刘龙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刘龙章说,起诉洛阳市劳教委的案子“每年都有好几起”,因为在公安局院内办公并归他们管辖的劳教委正好在西工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有这类案件都要在他们这儿立案。

  据了解,近5年来该院每年正式受理的此类案件有近20起,从判决结果来看,不乏原告胜诉的案例,其中有不少案例还成为全国司法审判的典型判例。

  12月4日下午,洛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郝亚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脱口而出:“运用法学原则,讲究审判技巧,达到迂回公平。”对于此类案例,这是她此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常挂在嘴边的话。

  “对待状告劳教委此类敏感案件,法院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案关’。除了一些特别的案件外,涉及劳动教养问题的纷争,审判机构应该给当事人一个进入公开审理场合的机会。在审判过程中,我们一般依照充分和劳教委沟通,讲究审判技巧,达到迂回公平的原则。”

  西工区法院办案人员向记者描述了一例被最高法院收录于案例教材的“劳教委败诉案”:2003年6月10日,17岁的洛阳姑娘柴小瑞盗窃自行车时被当场抓获。后经估价确认,该自行车价值为700元。当天,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对柴做出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事发9天后,洛阳市劳教委对柴做出劳教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柴对决定不服,将劳教委诉至西工区法院,2003年11月27日,西工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被告对柴小瑞做出的劳教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接到胜诉判决后,柴小瑞立即向法院提出劳教委支付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此案经西工区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最终劳教委再次败诉,被判赔偿柴小瑞各项费用9000余元。

  此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看来,“达到了迂回公平的目的”。

  但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大量原告败诉的此类案例。有着法学硕士学位的郝亚丽说:“我们在审理此类案子时,确实遇到了很多具体问题,有些障碍只能绕着走。我们希望国家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层次上,避免这种矛盾和尴尬,为基层法官审判过程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

  专家建议人大废止劳教

  撤销陈超劳动教养的通知书显然没能阻止北京专家们关注此案的脚步。11月29日下午,我国法学专家江平、贺卫方、胡星斗以及经济学家茅于轼、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张星水、谭雷、莫少平等,在中国律师观察网的邀请下,就劳教制度的存废问题举行了一次座谈会。座谈会的“切入点”正是陈超一案——与会者将之称为“洛阳事件”,因为此案是目前最新的与劳动教养制度有关的诉讼。

  据了解,专家共同讨论后通过了一个建议“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废止劳教制度”的书面材料。

  江平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是伴随上个世纪50年代的特殊情况出现的,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制度早已不符合现实的法制环境。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通过后,这个制度就应当被废止。

  贺卫方在当天的发言中说,劳动教养制度带有明显的“权力特征”,在刑事审判中,法院给了嫌疑人充分的申辩权,有期徒刑还可以有缓刑的形式。而作为一种非刑事处理的手段,劳动教养制度则没有赋予嫌疑人更多公开申辩的机会,更不存在“缓刑”的形式。

  “我们应该对洛阳的法官立案和‘迂回’公平的做法表示钦佩,但这不应该成为个案。国家需要的是一种制度,一种对违法制度进行常态性司法审查的制度。”贺卫方说。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是这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建议书的重要起草人。胡星斗教授在谈到劳动教养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矛盾时说,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已经给劳教制度找到了更好的“替代品”,没有必要再使用这个被社会各界强烈质疑的“行政法规”。

  年逾七旬的经济学家茅于轼说:“我不是搞法学研究的,但是我非常关心、关注‘洛阳事件’。我发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许多问题和弊端,已经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实际上是在公安机关一家手里掌握。决定的过程中,几乎不给当事人以任何公开申辩的机会,也给案件过错纠正的渠道设置了障碍。”

  基层声音:“不合理”但“有用”

  讨论会后,胡星斗等专家执笔起草“违宪审查建议书”、“即日废止”的公民建议书。以上两份建议书的草案在11月30日以后,通过相关渠道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其间,除胡星斗等4名权威专家公开支持该活动外,包括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内的其他4名教授和60名学者、律师,也在建议书上签名支持。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下午,已向有关方面寄出建议书的胡星斗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是全国第一个自2003年就以书面形式提出要对此进行违宪审查的,这应该是第二次了,在这两份建议书中,我们从劳教制度的诞生年代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分四部分加以考证,认为‘劳教制度已经严重违反上位法……(该制度)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时至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为此,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胡星斗还说,这两份建议将在24小时内到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于能不能达到目的,他认为“很有希望,因为中国当前已经具备这个条件”。

  不过,近段时间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多方调查的张增军,对北京专家的上书结果并不抱乐观态度:“如果完全废除了,全国整个劳动教养机构的这么多人咋安排?还有就是劳教决定权的问题,本来是一家说了算的事儿,现在不让他独断了,他会愿意?”

  而一直坚持“迂回”战术的郝亚丽针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不切合实际,比如有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的,就是要劳教,你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天天围着这些事儿转。”

  负责办理陈超案件的伊川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赞成郝亚丽的观点:“以陈超为例,他曾有前科,案发时刚放出来没多久,现在又三番五次寻衅滋事,若是仅仅以拘留、罚款来处罚他,显然不足以让其安分守己。类似这样的案件很多,假若以后都不让劳教了,基层的治安工作会更难做。”

  西工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刘龙章同样对废除“劳教制度”持反对意见,他们法院的同志经常与劳教部门的同志交流,他认为:“劳教制度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在中国现今的国情下,依然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它就像一个大袋子,运用其他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总能装到这个袋子里,这对当下有些易激化矛盾的缓解是有积极意义的。”

  争论仍在继续,但外界的“过度关注”已经让陈家人觉得惶恐。12月4日,张增军没能去伊川参加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的陈超一案,准备“低调打完官司”的陈家人不让他再做代理律师,即使他多次表示“愿意免费代理”。(记者 朱长振)

编辑: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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