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汽车配件厂和周口市川汇区汽车站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个“顿号”打了7年官司。
1996年12月31日, 周口市川汇区配件厂和周口市川汇区汽车站签订一份楼房转让协议,按照配件厂的本意,合同中一段内容的表达应该是:配件厂将其楼房底层包括楼梯、过道及南侧门面房一间(后一间)……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汽车站。但在合同上却显示:“南侧门面房一间、后一间。”把上述的括号换成了顿号,使整个句子所要表达的意思完全不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配件厂仍认为是只转让后一间,而汽车站则认为包括门面房在内的前一间和后一间,因此双方引发矛盾并激化。
2000年12月12日,周口市川汇区配件厂提起诉讼并胜诉,后周口市川汇区汽车站上诉反败为胜。两次审判后,两单位争执不断。今年初,周口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宏彬接手此案后,通过辩法析理让双方口服心服,最终促成双方日前达成调解协议:转让合同包括前一间,汽车站应如期支付欠款;因汽车站无支付能力,用一辆捷达轿车折抵。 (记者 程玉成 实习生 张松 通讯员 张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