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面对这一难题,美国、英国、日本、挪威、南非等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青少年不受校园欺凌的侵害。其中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充分重视
挪威是世界上最先发起反校园欺凌运动的国家之一。2002年8月,挪威各界人士共同发表了《反欺凌宣言》,向欺凌宣战,正式结成全国反欺凌联盟。
挪威较好的反欺凌成效,与其实行的“零容忍方案”密切相关。根据该方案,学校所有干预人员要时刻用“筛选标准”识别学生的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匿名报告系统,鼓励学生及时报告欺凌现象。学校要严格校规,防止欺凌者破坏学校公共资源以图发泄;构建受欺凌者的庇护所,有的学校专门设置了安全室;开设相关的反欺凌课程,训练受欺凌者应对欺凌的能力、欺凌者的移情能力以及旁观者的责任意识。同时,该方案要求重点监控课堂和课外活动。增加校园主要观测点的摄像头数量,尽可能使一切活动可视化、公共化,减少校园观察的死角。方案要求在教室活动中施行反欺凌教师负责制,强化教师在教室领导中的权威。
英国政府教育与就业部(教育与技能部的前身)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发表了指南手册《别在沉默中容忍》。2003年11月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出版了《反欺凌行动宪章》,鼓励学校和学生签署。同年,教育标准局提出了应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指导性意见,包括发挥学生的参与作用、与家长密切配合、地方教育当局支持、加强师资培训等多方面内容。到2003年,67%的中小学制定了专门针对欺凌的措施。2005年3月,英国政府任命首位独立专员负责包括欺凌在内的青少年事务。为了提高全社会对于校园欺凌危害性的认识,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从2005年起, 英国政府在每年11月份举办全国性的反欺凌周活动,集中开展各种宣传,包括举办以反欺凌为主题的全国中小学生诗歌竞赛等活动,广泛宣传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地方层面也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除动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裸照等行为外,联邦和地方政府一系列立法还把言语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合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行为认定为欺凌行为。美国法律近年还规定,在社交媒体和网络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也构成欺凌行为。该行为通常称为网络欺凌。
美国政府规定,对未满18岁的校园欺凌涉案者,法院通常以辅导警告等方式处置。但如果后果严重且施暴者有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以当做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美国不仅对欺凌行为实施刑事惩罚,而且会严惩其同伙。
教师家长各尽其责
教师是直接与学生共处者,最容易发现欺凌现象,因此在应对欺凌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不少国家通过立法与培训的方式,强化学校和教师责任。
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要强化教师培训和研修,提高教师的资质,令其掌握有关提供咨询和支援以及其他应对欺凌的专业知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还要确保具备心理学、社会福祉学等专业知识的人才,以便学校要求向其派驻此类人员时能得到满足。学校必须制定相关计划,对教职员工进行防止欺凌的技能培训,提升其防止和应对欺凌的能力。
英国同样注重加强师资培训。一是在职前培养中,突出纪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二是对在职教师进行反校园欺凌方面的专业培训。英国许多地方教育当局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教师的培训,帮助教师掌握识别校园欺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
防止欺凌并非学校和老师的单方责任,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家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监护人应当努力指导被监护的儿童养成规范意识,不使其实施欺凌行为。监护人在所保护的儿童受到欺凌后,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学校设置者、学校在采取欺凌防止措施时,监护人要努力给予协助。当然,为了避免过于强调监护人职责以至于学校怠于构筑欺凌对策,日本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不得理解为减轻学校设置者和学校的欺凌防止责任。
美国也非常注重加强父母管教子女的责任。如果学生欺负同学,学校会马上要求其家长开家长会;如果未成年学生因欺凌行为而被送到青少年法院,父母也要一起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认定孩子欺凌行为与父母不法行为(如吸毒、酗酒)有关,法官可以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到寄养家庭;如果父母管教不当,法官会要求父母上训导课程,学习如何合法管教子女;如果子女的欺凌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父母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国,不能承担教育责任的家长,会受到取消社会补助的惩罚。
重视协调与机制建设
如上所述,反校园欺凌需要多方合力,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协调工作与机制建设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南非,学校安全委员会不仅要制定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解决措施,而且要定期组织家长见面会。见面会的时间最好是家长下班以后或者周末,主要讨论学生的近期状况、学校的政策和其他事宜。当需要家长协助解决问题时,安全委员会要安排家访或校访。
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教师、公共机关职员、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一旦发现有学生遭遇或可能遭遇欺凌,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并向学校设置者报告调查结果。学校认为确实存在欺凌事实后,为了制止和防止再次发生欺凌行为,应在具有心理学及社会学等专业知识人员协助下,对受害学生和监护人进行持续性支援,对行为实施者和监护人分别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学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可决定让其不与被欺凌者同在一个教室学习。学校认为欺凌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通报当地警察,并配合警察采取有关措施。校长及教师对正在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若认为有必要可依据《学校教育法》对其实行惩戒措施,但不得体罚学生。为了给学生创造安心接受教育的环境,基层教育委员会可采取措施让实施欺凌的学生停课,但教师和校长不得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日本文部科学省还通过颁布通知的方式指导学校正确适用这一措施,避免给学生造成伤害。
该法还规定,为了有效推进欺凌对策,日本地方自治体可以成立由学校、教育委员会、儿童咨询机关、法务局、警察等机关组成的“欺凌对策联络协议会”。为防止校园欺凌,学校应与学生的监护人、地方居民及其他关系人协作,开展有助于学生自主防止校园欺凌的活动,通过启发等措施让学生或教师深刻理解防止欺凌行为的重要性。(半月谈记者:郑明达 艾福梅 袁汝婷 李亚楠 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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