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官网3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不含分校区)教师岗位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届以上(每届任期一般应不少于3年),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轮岗。(记者徐静 通讯员粤教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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