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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用人单位“招男不招女”将被罚3万元

2013年02月07日 08:05 来源:北京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今后,发布“招男不招女”的招聘信息,用人单位或将面临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北京市法制办昨日公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性别等歧视求职者,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即日起至2月27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市法制办网站和“首都之窗”提出意见。

  不得泄露求职者信息

  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求职者。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违反该条规定,将面临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一些服务机构随意倒卖、复制、泄露求职者信息的现象,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求职者个人资料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作为其他商业性使用。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岗位有危害应如实告知

  草案要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招聘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应当依法如实告知,保障求职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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