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湾“财政部”:新婚夫妻卖屋有“特权”

2013年11月18日 09:11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18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财政部”正研拟修正奢侈税条例,扩大现行排除课征范围,新婚夫妻处分婚前取得的不动产,将可免受奢侈税的课征限制。夫妻婚前各自拥有一栋自用不动产,婚后决定处理其中一栋时,若被处理的不动产从持有到出售未逾二年时,台湾“财政部”同意,将准其豁免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  

  台湾“财政部”官员表示,台湾现行规定下,夫妻结婚前,各自拥有一处自用住宅者,因为结婚共同居住,决定出售任一处自用不动产时,若持有不动产期间不到两年,出售时即会因不符合“自用住宅”条件,被课征一笔10%到15%的奢侈税,形成另一种“婚姻惩罚”。

  此次修正奢侈税条例时,台湾“财政部”已决定放宽新婚夫妻出售自用住宅的限制。根据修正规划,夫妻婚前拥有的自用住宅,婚后若必须出售其中一栋时,将可纳入奢侈税排除课税的范围,免缴奢侈税。

  台湾“财政部”表示,修法之后,新婚夫妻即不会受“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只限一户自用住宅的限制,若出售婚前取得的自用住宅者,不论持有期间有无满两年,均不必课征奢侈税。(中国台湾网 高旭)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