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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改相关规定 刑事案被告羁押时间上限为3个月

2013年05月13日 14:1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13日消息 台湾“立法院”今天(13日)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将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由现行2个月缩短为1个月。按修改后的规定,刑事案被告可被羁押时间最长为3个月。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根据岛内现行相关规定,检察官侦查刑事案件期间,可对被告实施2个月羁押;期满后可再延长2个月羁押(即“延长羁押时间”)。

  台湾民进党籍“立法委员”柯建铭建议将羁押时间与延长羁押时间均下修为10天;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谢国梁则建议羁押时间维持不变,延长羁押时间下修为1个月。

  报道称,尽管台当局“法务部”原本希望维持现行条文,但经国、民两党协商后,台“立法院”初审通过谢国梁提出的“羁押2个月,延长羁押1个月”的草案版本。(中国台湾网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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