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月17日消息 为遏制不法业者利用公司、商号等营业场所从事非法性交易行为,针对经查获后仍继续经营的情形,台当局“内政部”今天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处以涉及色情犯罪的营业场所停、歇业”的规定。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当局“内政部”表示,本次修正重点在于,营业场所之负责人或管理人利用该场所经营或纵容发生违法性交易,将被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或再犯者,可处以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台当局“内政部”表示,依前述新增规定,警察机关查获的色情犯罪场所,若符合“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所规定之“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情况,应移送地方法院简易庭裁处。
报道称,台当局此次修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岛内的视听歌唱业、酒家业、酒吧业、特种咖啡茶室,或利用“小吃部”、“冷饮店”、“企业社”等特定行业,暗中从事涉嫌妨害风化等色情犯罪的营业场所,虽经警察机关多次查获,但因现行法令规定无法有效勒令停业、歇业,导致业者仍能继续经营。(中国台湾网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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