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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发回更审 发回理由不利扁家

2012年07月27日 07:2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2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引爆陈水扁家族贪渎弊案的公务机要费案更一审改判陈水扁等人无罪,但台湾“最高法院”开合议庭认为不合经验法则,昨日再度发回更审,发回理由不利陈水扁家族。

  台“最高法院”判决指出,不管机密或非机密,使用公务机要费都须与执行公务有相当关联,虽可从宽认列,但若有证据证明供私人开销,与公务执行无关,即构成侵占公款。

  合议庭指出,据支出明细记载,机密费用于陈水扁家的宠物诊疗、儿孙护照签证、订婚结婚及购买陈幸妤的女性用品等私人开销,更一审判决未说明不采信这些不利证据的理由,就根据陈水扁事后提出的21项支出超过全部公务机要费推论是因公支出,违背一般经验。

  合议庭表示,陈水扁办公室当时有保管箱可保管巨额现款,公务机要费不留在办公室,却大费周章把钱送到官邸给吴淑珍放进小保管箱,再由陈水扁交给马永成、林德训支用?吴淑珍未参与全部的21项机密,何必先持有钱?

  合议庭认为,21项支出中只有9项与公务稍有关联,陈水扁为何留着可备运用的相关预算,未全数缴存的奉天、当阳项目经费不用,提前以伪造的犒赏清册、假发票筹经费,是否合乎常理?其它如结婚礼金等12项支出与公务无关,不必秘密进行,何必以有违法令的方式报领支用?

  因公务机要费案一并被发回重审的还有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另外,陈致中、黄睿靓涉洗钱部分也被全部发回。

  不过,陈水扁、吴淑珍2人前年因龙潭购地案及陈敏熏买官案判刑确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7年半,按有期徒刑最多执行20年的规定,再判有期徒刑对2人影响不大。(中国台湾网 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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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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