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4月19日消息 商务部、国台办18日发布通知,公布《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称《规则》),部署各地做好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的初审和报送、证书发放与档案管理等工作。
《规则》划定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范围,即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
《规则》规定,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注销,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台港澳司)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征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商务部进行核准。
《规则》规范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四项基本条件:(一)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满5年;(二)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赴大陆设置代表机构;(三)须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且其本身或其主要会员从事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业务;(四)无违反大陆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经批准并办理完登记等有关手续的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所属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非直接经营性活动,包括代表其所属组织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等。《规则》要求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规则》要求代表机构名称以“住址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的方式确定,并应标明其设立登记地。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一)“大陆总部”、“总部”等类似地区或区域总部的字样;(二)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国际组织名称;(四)大陆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的;(五)其他不适宜的文字表述。
《规则》公布后,商务部将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中国台湾网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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