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湾逾1/4监听案事后未依规定告知被监听人

2012年04月12日 11:17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军宪兵司令部,台“刑事局”、“海巡署”等单位因办案需要,得经地方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监听。但台“监察院”调查发现,有超过四分之一的监听案,执行单位在结案后,未依规定告知被监听人。

  根据台湾有关规定,执行监听单位在结案后,必须通知被监听人,以维护“秘密通讯自由”。被监听人如自认监听行为侵害人权,也可提起行政救济。但“监察委员”余腾芳指出,去年台“监察院”启动调查时,2007年起台湾超过3000件的监听案中,有26%事后未依规定通知被监听人,严重侵害人权。事后才在台“监察院”要求下进行补通知。 

  “监察委员”余腾芳、叶耀鹏认为,执行监听后告知当事人曾遭监听,有避免浮滥监听及维护人权的重要意义,台湾各地检署未严格执行,显有疏失,昨天提案纠正台当局“法务部”。 但余腾芳也表示,调查结果并未发现当局有违规通讯监察情况。 

  台当局“法务部政务次长”陈守煌表示,将要求各地检署确实检讨改进,并依规定考核。陈守煌表示,通讯自由是基本权利,监听作业结束未通知当事人,严重影响人权,台当局“法务部”及检察机关会确实检讨改进。 

  据报道,事实上,台湾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很难预期从事贪渎、白领犯罪的当事人会在电话中联系、商议犯罪事宜,再加上目前手机使用的便利性、通话费率便宜等因素,一个人拥有数部手机极为普遍,所以靠监听侦办贪渎案、白领犯罪有其困难度,因此才会出现如“监委”质疑监听后起诉率不高的情况。 (中国台湾网 田云鹏)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