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当局官员解释师生恋禁令 定义为“柔性规劝”

2011年10月31日 18:2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31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吴清基31日在台湾最高民意机构答询时表示,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站在“柔性规劝”立场,不鼓励大学师生间发展不当的亲密关系;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必须“两害相权取其轻”,相关罚则由学校订定。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最近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台湾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发文岛内大专、中小学等各级学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明令禁止师生恋,违反聘约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处分。 

  在台湾最高民意机构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上午的会议中,民代杨琼璎、陈淑慧、郑金玲、卢秀燕等人都针对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是否严禁师生恋提出质询。 

  吴清基答询时指出,如果发生师生恋,必须“两害相权取其轻”,若是硕博士生与指导老师,发生师生恋的老师应停止教学关系;若是老师一对多教学,则发生师生恋的学生应主动退出选课,老师也须主动向学校报告。至于相关罚则,交由各校订定。 

  吴清基表示,师生间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所以不鼓励、也不宜发展不当的亲密关系。他说,老师可以通过扣学生分数、让学生不及格,或者帮助学生获得很多利益,因此感情的发展会变质。 

  吴清基说,为了维持校园师生关系,台湾社会已有基本共识,大学教师专业伦理守则中提到,教师应避免与学生建立不当亲密关系,且台湾教师会所订定的《教师自律公约》也规定,教师和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爱恋关系。(中国台湾网 陈佳慧)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