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李登辉涉贪污案恐坐10年牢 已88岁逃亡有难度

2011年07月01日 07:4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李登辉 资料图

  中国台湾网7月1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特侦组侦办安全密帐案昨(30)日侦查终结,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李登辉、刘泰英。台特侦组认定,李登辉侵占“巩案”垫款779万7193美元,请法院量处适当之刑;而台检方侦办李的法条,是依贪污侵占公有财物罪,若未来法院以此法论罪,李恐坐10年牢。

  报道称,李登辉被起诉,算是台湾地区第2位被起诉的卸任领导人,但他的状况仍与陈水扁有些不同。台特侦组查李登辉无海外置产,加上李登辉已是88岁高龄,逃亡有难度,因此没有对他限制出台。

  另外,起诉书指出,刘泰英和李登辉共同侵占公款,还私吞44万美金,犯后没有悔意并狡赖,另涉嫌逃漏税、伪造文书罪,不过他已把侵占款还给台当局最高安全部门,加之李登辉年事也高,因此检方请法官对于此罪量处适当之刑。至于起诉李登辉的贪污侵占公有财物罪,法定刑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到无期徒刑。(中国台湾网 冯存健)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