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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妻自学法律“双杀” 先告小三通奸再告其和诱

2011年05月18日 09:1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18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人妻钻研法律,让“小三”连吃两次官司。台湾某幼儿园林姓女老师与谢姓学生家长搞外遇,元配告上法院,林姓女子被判有期徒刑5个月,但林姓女子挨告后还打电话要谢妻“退出”,谢妻决心要“小三”付出代价,她自己潜心研究法律,加码再告林姓女老师和诱罪。

  据报道,开计算机公司的谢姓男子与妻子结婚7年,前年女儿就读某私立幼儿园,都是由谢姓男子接送,幼儿园林姓女老师常请谢姓男子帮忙修计算机,还互留MSN聊天,恋情开始加温,谢姓男子常利用接女儿机会顺便带女老师约会,后来还发生性关系。

  直到前年底,谢妻发现丈夫有时彻夜未归,从丈夫MSN对话发现咸湿对话,对方竟是女儿幼儿园老师,还有两人亲密照,于是控告丈夫与女老师涉嫌妨害家庭罪。

  谢妻原以为丈夫与“小三”会悔悟,但女老师挨告后竟然还打电话要谢妻“退出”,丈夫也表示想和女老师在一起,谢妻还发现,两人后来还继续约会,甚至拍下接吻照,谢妻气炸,决定继续以司法手段制裁“小三”。

  谢妻于是请教专家研究法令后,再告女老师和诱罪,检方调查发现谢姓男子表示,女老师曾以“留下来陪我,我会怕!”要他不要回家,检方认定女老师构成和诱未遂罪,17日二度起诉。

  而她本身的通奸案原本一审判刑3月,上诉到台“高院”后,竟然翻供称自己是被谢姓男子性侵害,台“高院”以犯后态度不佳为由,改判林姓女子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

  法界人士指出,通奸案通常都只以妨害家庭罪嫌论处,极少用到和诱罪中的“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第三者要对方离开家庭,本案相当罕见。(中国台湾网 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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