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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院”定调:性侵7岁以下幼童依重罪判刑

2010年09月07日 17:4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7日消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今天决议,未来只要是性侵7岁以下幼童,不论有无违反幼童意愿,均应依加重强制性交的重罪判刑。报道称,这项结论出炉后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台湾“最高法院”全体刑庭法官,对下级的一、二审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报道称,近来多起女童遭性侵案,有法官依罪刑较轻的“与幼年男女性交罪”轻判被告,也有法官将案子发回更审,引起舆论挞伐,有网友发起罢免“恐龙法官”,更有岛内民间团体发起一人一信投书马英九办公室,并扬言上街头抗议。

  台湾“司法院”日前函请台当局“法务部”建议修法,将性侵7岁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强制性交论处,并加重其刑;岛内有民代强调,会将性侵害防治法修法列为下会期的最优先法案,将包含性侵14岁以下孩童者,情节重大(累犯、恋童症等)者,必须处20年以上重罪、不得交保假释,以及强制终身医疗、监控。

  台“最高法院”于今日召开本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就近日引起社会大众广泛讨论的“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但行为人并没有对被害人施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的方法,实务上究竟应该如何对该行为人论罪”进行研讨。

  与会人员经讨论后,最后透过表决方式决议:“倘被害人系7岁以上未满14岁者,行为人与被害人合意而为性交,行为人应论以‘刑法第227条第1项’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罪。若行为人对7岁以上未满14岁的被害人非合意而为性交,或被害人系未满7岁者,行为人均应论以‘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加重违反意愿性交罪”,以落实对未满14岁的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保障。(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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