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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欠税大户 台当局拟将追缴期限延至2017年

2010年05月27日 15:2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2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台当局“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台湾税捐稽征规定第23条修正草案,将原本欠税追缴执行期限,由先前的5年延长为10年,至2017年3月5日止。

  原条文规定,在台湾税捐稽征规定于2007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执行,尚未终结的欠税案件,追缴最终期限2012年3月5日。这一规定引发台湾社会哗然与舆论强烈批评,认为原条文形同对欠税人的租税大赦,相对于如期纳税的绝大多数台湾纳税义务人而言,并不公平。

  台当局“行政院长”吴敦义上周表示,若依台湾税捐稽征现行规定,有些欠税大户所欠税款,将会在两年后一笔勾销,为考虑社会观感,及确保租税公平与正义,必须全力追讨台湾欠税大户所欠税款。他要求台当局相关部门提出必要的因应作为。所以台当局“财政部”提出台湾税捐稽征规定第23条修正草案,将欠税追缴期限延长5年至2017年3月5日止。(中国台湾网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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