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2月4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机构会议今天通过关税相关规定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纳税义务人个人欠缴关税、罚锾及海关代征的应纳税捐达1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法人、合伙组织、独资商号达200万元以上者将限制离台。
草案规定,在行政救济程序确定前,纳税义务人个人欠缴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法人、合伙组织、独资商号或非法人团体在300万元以上,得由台当局台财政主管部门函请内务主管部门及“移民署”限制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代表人、管理人离台。限制离台期限,自“移民署”限制离台日起算,不得超过5年。
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代表人、管理人经限制离台后,超过相关规定限制离台期限、缴清欠税及罚锾,或向海关提供相当担保等情况时,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应函请“移民署”解除离台限制。(芮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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