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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称若不处理陈聪明 台“法务部长”须负责

2010年01月19日 14:2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19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监察院”今天以8票成立3票不成立,通过弹劾“检察总长”陈聪明,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急速救济处理。提案“监委”李复甸说,如果台当局“法务部长”不做急速救济处理,“依法要负失职责任”。

  台湾“监察院”今天二度召开弹劾审查会讨论“检察总长”陈聪明失职案,“监委”以8票比3票通过陈聪明弹劾案。另外,“监委”同时以7票比4票通过附带决议,要求依“监察法”第14条对陈聪明做急速救济处理。“监察法”第14条规定,“监察院向惩戒机关提出弹劾案时,如认为被弹劾人员违法,或失职之行为情节重大,有急速救济之必要者,得通知该主管长官为急速救济之处理。”

  “监委”李复甸受访表示,该条文同时规定“主管长官接到前项通知,不为急速救济之处理者,于被弹劾人员受惩戒时,应负失职责任”。该怎么处理陈聪明,是台当局“法务部长”的行政权,不宜在弹劾案文中指东指西。不过,如果“法务部长”不做急速救济处理,或者“监察院”不满意处分方式,未来也会追究主管长官的失职责任。

  “监察院”弹劾案由指出,陈聪明身为台湾最高检察首长,未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陈聪明在陈水扁涉贪案调查及其配偶吴淑珍被起诉时,毫不避嫌与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同时出入陈水扁腻友黄芳彦的私宅聚会,而且在“立法院”答询与建筑商共餐一事,言辞反复,甚至还亲自到已具证人身份的蔡姓建筑商办公处所会面。

  弹劾案由指出,陈聪明未诚实面对岛内各界质疑,严重影响司法威信及当局形象,对于黄芳彦潜逃出境,未能机先防范,废弛职务,违失情节严重,所以依法弹劾。(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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