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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方说明上诉理由:陈水扁夫妇洗钱行为应判罪

2009年09月18日 19:4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18日消息 台检方特侦组今天就台北地方法院陈水扁案一审提上诉。特侦组指出,法院的判决,将陈水扁夫妇的洗钱罪视同被贪污吸收,不另成罪,却同时认定陈致中构成贪污、洗钱,逻辑有矛盾。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特侦组今天以扁案一审判决部分认事、用法及量刑不当,就陈水扁、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扁家友人蔡铭哲、前力拓负责人郭铨庆、前陈水扁办公室专员陈镇慧等7人提上诉。

  上诉书指出,判决就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蔡铭哲、郭铨庆等人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及“洗钱防制法”二罪间,认为有牵连犯的裁判上一罪关系,适用法则不当。特侦组认为,5人的洗钱行为不能被贪污吸收,应分论并罚。

  特侦组上诉书指出,但到了陈致中部分,法官不但以违反“洗钱防制法”论罪,又以陈致中也在公务机要费中涉贪,向检察官告发;若以陈水扁夫妇等人的标准,法官应就陈致中贪污的部分径为审判,却出现认事用法不一的情况。

  此外,特侦组认为,蔡铭哲与郭铨庆在龙潭购地等案中的洗钱行为,法官在论罪理由栏漏列,且陈致中、黄睿靓两人因洗钱所获的罚金刑,理由不备,都列在上诉范围。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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