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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陈江会”签署两岸空运补充协议等三协议

2009年04月26日 18:1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26日消息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26日下午在南京紫金山庄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两岸签署空运补充协议 新增南北两条直航航路

  《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共14条、1个附件。根据该协议,双方同意在台湾海峡北线航路的基础上开通南线和第二条北线双向直达航路,并继续磋商开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公司可在对方区域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并自行或指定经批准的代理人销售航空运输凭证、从事广告促销及运行保障(运务)等与两岸航空运输有关的业务。

 

  根据协议附件,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21个客运航点基础上,新增合肥、哈尔滨、南昌、贵阳、宁波、济南等6个客运航点。上述27个航点可经营客运定期航班。

  台湾方面同意桃园与高雄航点可经营客运定期航班,其余包括台北松山、台中、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6个航点为客运包机航点。

  大陆方面同意上海(浦东)、广州航点可经营货运定期航班,台湾方面同意桃园、高雄航点可经营货运定期航班。

  两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 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换资讯、保密义务、互设机构、检查方式、业务交流、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及变更、争议解决、未尽事宜、签署生效等12大项内容。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两岸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协议 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提供协助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全文共5章、24项条文。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协助,包括:共同打击犯罪;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共同打击犯罪方面,双方同意着重打击: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其他刑事犯罪。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卷证)、签署交接书。

  司法互助方面,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接返)、人道探视等。(高大林)

  进入专题:海协会海基会第三次领导人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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