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25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办公室与律师公开特侦组侦讯扁家弊案的证人侦讯光盘,引发外界争议。台“司法院”昨天举行公听会,与会的学者、法官一致认为,律师使用侦讯光盘应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只能在法庭上合理使用,不能对外播放,违反者可予惩戒,甚至处以刑罚。
报道称,台“司法院”昨天就“律师的阅卷权范围及滥用时的规范”议题举行公听会,并对“现行准许律师转录侦查光盘的措施应否修正”进行讨论。
依照现行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拷贝侦查中的光盘。台大副教授林钰雄认为,“这样是错的”,欠缺“法律授权”基础,若是影片中的当事人主张光盘被公开播放损害他的权利,请求赔偿,法院反而成为被告对象。
林钰雄主张,应该限制律师只能在阅卷室内阅览光盘,不能拷贝携出,这样既不会影响被告及律师的辩护权利,也能保护证人的人格权。
台警大副教授林裕顺指出,律师对转录的侦查光盘,不但有管理义务,也有“刑事诉讼法”上的责任义务,违反者甚至可处以刑罚。
台“最高法院”法官陈世雄认为,如果不准律师拷贝侦查中的光盘,律师可能在法庭上要求勘验调查全部光盘,达到迟滞诉讼目的。陈世雄主张维持目前准予拷贝的规定,但严格规定只能在法庭上合理使用,否则应受惩戒。
台“最高法院”庭长纪俊干表示,他也赞成应禁止律师不当使用转录的光盘,违反者若要处以刑责,宜在具体“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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