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月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日中午驳回陈水扁对二度遭到羁押的抗告,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并决定全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为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一言一行都影响社会深远,而本案涉及陈水扁至亲家人与亲信部属,涉犯的罪责严重,陈水扁为求自保,之前已经一再攻击“司法”,掩盖他的涉案重嫌,还曾将“公务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列为绝对机密,足认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的审判与将来的执行。加上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显然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羁押。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轻本刑5年以上,且台“高院”认为公诉检察官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证据即可,检察官所提证据资料又与陈水扁涉及相关罪嫌相符,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台“高院”再次强调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断有没有逃亡之虞的考虑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标准。且陈水扁两次到特侦组应讯及到苗栗参与法会与到黄姓少年处所,台“国安局”的相关报表并未登载,台“高院”也认为随扈不能强制陈水扁的行动。加上陈水扁一家曾以人头账户掩饰、隐匿不法所得,可见陈水扁有逃亡动机。
在灭证、串证部分,台“高院”认为“公务机要费”案在侦查期间,陈水扁曾经要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做出不利于马永成自己的供述,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也曾指示前“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窜改“公务机要费”使用状况,还曾指示哥哥吴景茂等人搬移巨款。因此认定陈水扁有串证、变造、湮灭证据的情事。
在抗告权的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检察官在案件审判中仍然有抗告权,并且认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将后案并给前案,并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
台检方特侦组去年12月12日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案件移审台北地方法院后,合议庭两度当庭释放陈水扁。台北地方法院12月25日将案件并给“公务机要费”案承审合议庭审理。合议庭29日重开羁押庭后,30日裁定将陈水扁羁押,但不禁见。陈水扁不服裁定,1月5日委由律师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斯斯)
[ 责任编辑:高斯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