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1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弊案缠身的陈水扁日前获台北地方法院无保开释,引起外界诸多争议。台特侦组昨天傍晚提出抗告,请求台“高等法院”针对是否羁押陈水扁自为裁定。据悉,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已将检方的抗告书送请台“高等法院”审理。
报道称,台特侦组12日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审台北地方法院,并向法院声请继续羁押陈水扁,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当庭释放陈水扁。特侦组开会研商后,决定必须提起抗告,并于昨天下午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台特侦组抗告书用语强烈,指陈水扁积极胁制、要求证人伪证,抗告理由除指陈水扁有勾串共犯、证人的前例及可能性外,并强调卸任“总统”并非不会逃亡,认为只要涉有重罪即有逃亡之虞。
台北地方法院地原裁定引述观点认为,在重大犯罪有急迫时,当有逃亡或使“调查工作难以进行”之虞的羁押理由成立时,方得施行羁押。对此,特侦组抗告书指出,原裁定仅撷取其中的“有逃亡之虞”部分加以诠释,对“使调查工作难以进行”部分,只以“依目前卷证所示,被告亦无行为使本院调查工作难于进行之事由”轻轻一语带过,断章取义,偏重一端,难认妥适。
台特侦组抗告书中另指原裁定轻重失衡,表示“刑事诉讼法”设有羁押制度的理由,目的在于兼顾人权保障及发现真实、实现正义,如果仅以被告人权的保障为最重要之目标,则“刑事诉讼法”根本不必存在羁押制度。(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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