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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修改规定 大陆配偶申请身份证时限减为6年

2008年12月11日 06:2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11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今天将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大陆配偶来台获取身份证的年限,将由现行的8年缩短为6年;且只要得到居留权资格,就可以有工作权,所得也需要缴税。

  据台媒报道,台湾现行的大陆配偶赴台居住满8年才能获取身份证的规定是:前两年“团聚”、四年“依亲”、两年“长期居留”,而且每年都必须住满183天。未来松绑后,就是取消前两年的“团聚”。

  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副主管刘德勋表示,为免修法后出现“晚来的大陆配偶和早来的同时拿到身份证”的不公平情况,修改草案中特别订定折抵机制,经过“团聚期”的大陆配偶,新规定生效后,也可以将“团聚期”一并计算。也就是假设新规定实施时,某名大陆配偶已过了两年团聚期,可以将这两年折算在获取身份证的六年内,也就是再过四年,就能获取身份证。如果团聚期过了一年,就折抵一年,依此类推。

  据台媒报道,当前正在申请台湾身分证的大陆配偶人数是11.4万人。(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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