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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扁家人洗的钱部分为贪污所得

2008年12月04日 15:5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4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以涉犯图利、泄密等罪对原陈水扁当局“调查局长”叶盛茂判刑10年。法官在判决书指出,扁家人一连串处理海外资金的作为“认定系洗钱行为”,其中部分为贪污“机要费”所得。

  据台媒报道,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叶盛茂于2006年12月6日将泽西岛通报的扁家资产情资通报给当时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后,扁媳黄睿靓随即于2006年12月21日请瑞士美林银行人员为她另签开户合约,预备作为资金移转之用。2007年1月 24日,扁家即中止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南非标准银行新加坡分行账户的信托关系,阻断国际反洗钱组织的追查。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还指出,吴淑珍在2002年7月起即陆续以人头发票诈领“机要费”,与吴景茂供词所称帮扁家汇钱至海外的时间点吻合,因此吴景茂帮扁家汇出的7000万元(新台币 下同)中,应有一部分就是“机要费”。

  合议庭认为,扁家的资金从2006年的1600万美金增加到2007年的2100万,与扁家人的收入不符,且在无任何目的性(如投资理财)的情况下,不顾转帐手续费及汇兑损失,于自家人的帐户之间短期内大笔资金互相转移,显然是单纯躲避追查的行为,因此陈水扁夫妇、陈致中夫妇海外资金开户、销户、移转的行为“认定系洗钱行为”。

  此外,合议庭还认定,陈水扁2004年3月20日已连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关于政治献金的规定又于2004年3月31日公布实施,其中规定个人或团体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及拟参选人为限。扁家人在台湾政治献金规定施行后无人有参选行为,理应无巨额选举结余或政治献金,但相关户头内竟于不到一年增加500万美金,“可见该资金系重大犯罪不法所得”。(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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