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19日消息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2005年台新闻部门停播东森新闻S台近一年,因为新闻部门广电相关业务已经移交给台通讯传播部门负责,东森华荣传播公司向通讯传播部门提出赔偿,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审判决通讯传播部门应赔偿3亿4869万9894元新台币。
报道称,东森新闻S台2005年间遭台新闻部门以“非新闻性节目比例高达26.1%,与营运计划之规划不符”、“违反‘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法律强制禁止’规定等情节较严重者居多”为由,处分不予换照,停播近一年。东森S台提起诉愿成功后,再提出赔偿。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当时台新闻部门主管姚文智接受媒体访问时,出现“东森S台为东森新闻台之代罪羔羊”等言词,可认为姚文智的行为是故意为之,且不予换照的行政处分,除可能扼杀媒体业者的经营权,形同判处业者“死刑”,就算决定处分不换照,也应给予业者合理缓冲期。
此外,判决书中也指出,台新闻部门在审查东森新闻S台新闻节目比例时,仅调查20天的节目表,过于草率,因此判决台通讯传播部门应依相关规定,赔偿东森华荣传播公司3亿4869万9894元,全案可再上诉。
由于法院认为当时的台新闻部门主管姚文智在停播决策过程有故意过失,因此台通讯传播部门在赔偿东森之后,也可以转而向姚文智求偿。不过台通讯传播部门方面强调会上诉到底。(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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