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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当局通过财产来源不明罪则 盼优先审议通过

2008年09月18日 15:0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18日消息 台行政当局“院会”今天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公务人员违反财产来源不明说明义务罪”,对于疑似贪污的公务人员,必须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条文规定“不溯及既往”;此案将送台“立法院”审议,台行政当局盼列“优先法案”,于本会期通过施行。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法务部门主管王清峰指出,这次“修法”要点是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官侦查中,若发现公务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任一年间所增加的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一年度合并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检方得要求公务人员就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

  为了避免公务人员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换取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并在犯罪后继续保有并享受贪污所得财物,草案规定“罚金额度可高达不明来源财产额度”,希望借此减低公务人员贪污动机。

  王清峰强调,此罪必须是由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务人员就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加以说明,才会成立。公务人员自己服务机关的长官、上级机关的长官或者是监察部门要求公务人员说明其财产来源,公务人员若未加以说明,可能受行政处罚外,不会构成此罪。

  另外,这次“修法”也扩大贪污犯罪所得财物的认定范围,犯罪的公务人员对于其所取得财物有证明合法来源财物的义务,公务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这段期间所取得来源可疑的财物,经检察官或法院于侦查、审判程序中要求公务人员本人证明来源合法而未能证明者,就视为犯贪污罪所得财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缴、没收、追征、抵偿。

  媒体询及此法若通过,是否适用于陈水扁涉入的疑洗钱案?台行政当局“政务委员”高思博指出,这次“修法”绝对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也没有违背“不溯及既往”情形,至于个案则交由检察官去运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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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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