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遴选校长歧视女性案一审宣判 台教育主管部门败诉

2008年08月07日 18:5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8月7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台湾科技大学前任副校长陈金莲控告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性别歧视案,昨天判决陈金莲胜诉。该案也成为台当局机构被法院认定歧视女性的首例案件。

  报道称,2006年4月26日,陈金莲参加台湾宜兰大学校长遴选。遴选会中,遴选委员轮番问她,“你到宜兰,家庭怎么办?” 遴选委员张宗仁还问“女性的募款能力比较吃亏”。事后台当局“教育部”圈派他人出任校长。陈金莲认为遴选过程充满性别歧视,于是将张宗仁以及台当局“教育部”告上法庭。

  张宗仁在受审时表示,他“善意提醒”陈金莲,却被过度引申为他强烈主张女性募款能不足,绝非事实。他辩称这句话是疑问句,只是要询问陈金莲的意见。而台当局“教育部”则主张,张宗仁基于本身校长的经验,善意提醒校长募款能力很重要,不是歧视陈金莲。

  法官审理认为,张宗仁的提问,不论肯定句或疑问句,均构成性别歧视。法官还特别举例说,例如雇主对受雇者说“穿裙子的不能应征经理”或“穿裙子的不能应征经理,你认为呢?”这两种说法都是性别差别待遇的言词。

  判决指出,依台湾地区有关规定,遴选校长时,募款能力并非必要考虑项目,但张宗仁却将“募款能力”与“性别”连结,且只对陈金莲提问,未对另两名男候选人问相同问题,显有差别待遇。

  判决裁定,张宗仁、台当局“教育部”必须连带赔偿陈金莲精神及名誉损失200万元新台币,登报道歉一天,并且在台当局“教育部”网站公告道歉函一个月。(章潘)

  更多内容请关注台湾频道 >>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