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7月2日消息 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因“机要费案”,遭台北地方法院限制出境,吴淑珍委托律师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作出裁定,由于吴淑珍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因而驳回吴淑珍律师所提的抗告。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台湾“高等法院”表示,被告吴淑珍不服台北地方法院对她限制出境、出海裁定,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合议庭已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驳回”。
抗告人即被告吴淑珍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涉嫌犯下“贪污治罪条例”、“刑法”伪造文书等罪,由检察官起诉后,经台北地方法院2006年12月15日当庭讯问被告,并告知她所涉犯的犯罪事实、起诉“法条”及认定犯罪证据。
依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需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者,即已具备羁押事由,尚须有逃亡“事实”,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始认符合羁押之事由。
原审法院认被告吴淑珍经“合法”讯问后,依检察官起诉书及历次补充理由书所载犯罪事实及证据,足认被告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刑法”伪造文书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属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虽然现在没有羁押必要性,但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径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以利将来诉讼进行,因而驳回吴淑珍律师所提的抗告。(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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