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27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最高法院”昨日针对陈水扁“机要费案”作出关键判决,虽在法律程序上不认定“机要费”是否为“机密”,但在“形式上”却认定“机要费”不属“机密”;“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机密”问题,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同时,陈水扁卸任后不再掌有“机密特权”,已丧失声请发还扣押证物的身份。刑二庭认为,若陈水扁是以台湾地区领导人身份声请发还,自其卸任之日起,该案已由现任领导人承受续行诉讼。
从严认定特别合议庭适用程序
陈水扁行使“机密特权”,请求发还“机要费”有关卷证争议案,台湾“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认为,陈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销,应由台湾高等法院更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项要旨,首先,合议庭是从严解读“大法官”释字627号解释,认定“大法官”创设“特别合议庭”的管辖事项有二:
一是检察官对台湾地区领导人所为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保全,涉及机密,应予搜索、扣押时,应声请“特别合议庭”裁定准许。
二是台湾地区领导人依“机密特权”,拒绝证言、拒绝提交相关证物,因未能合理之释明,经法官裁定或检察官处分,台湾地区领导人得向特别合议庭声明异议或抗告。
刑二庭依据上述两项标准审查陈水扁的抗告案认为,检察官扣案的本案证物,有的是经陈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经前陈水扁办公室业务主管同意提供,陈水扁是迄其妻吴淑珍等贪污案一审审判中才核定为“机密”。
因此,刑二庭认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机密”问题;陈水扁也无拒绝证言或拒绝提交证物情事,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质疑陈水扁是否仍为适格声请人
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质疑陈水扁目前是否仍是适格的声请人。
刑二庭认为,陈水扁的声请状是请求发还“声请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台湾地区领导人或是陈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适法,仍有疑义。
刑二庭认为,本案扣押物是否仍是“机密”,陈水扁是否仍属适格的声请人,本案声请是否有理由(即是否已合理释明),均有再调查、审认之必要,因此发回更为裁定。
“机要费案”审理障碍已消除
马英九办公室发言人王郁琦昨晚表示,台湾“最高法院”撤销“高等法院”裁定,认定陈水扁已不具当初抗告身份,代表陈水扁当初试图阻止“机要费案”审理的障碍消除,法院已可继续依程序审理,马英九办公室不需表态,也不需做任何决定,一切尊重司法。
承审吴淑珍“机要费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26日指出,陈水扁声请发还“机要费”卷证数据,“最高法院”只是发回“高院”更裁,并未作成终局裁定,无解目前暂时停止审理的“机要费案”,仍必须等到裁定确定或声请发还案告一段落,合议庭才能开审。
审理“机要费案”的审判长蔡守训指出,合议庭对于“最高法院”昨日的裁定结果,没有任何意见,合议庭的见解,还是必须等到陈水扁声请发还扣案证物一案确定后,才能决定该如何处理、如何审理。
他强调,在声请发还程序未终结前,目前还是只能继续暂停审理,未来待确定结果出炉,合议庭经评议后,就会择期开庭,继续未完成的审理程序。
台湾“最高检”特侦组则私下表示,“最高法院”此项裁定有助于尽速厘清“机要费案”的相关事证,同时明确指点“高院”更裁的理由,也可加快未来整个案件的审判时程,对特侦组续侦陈水扁涉案部分,也有拨云见日的帮助。(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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