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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法”已裁定马英九特别费案 下午对外说明

2008年04月24日 12:5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24日消息 据台湾TVBS电视台报道,马英九“特别费案”,一、二审马英九均获判无罪,检方上诉到台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已经做出裁定,今天下午3点将召开记者会说明。

  马英九“特别费案”2007年2月13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中“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前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台北市政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

  台北地院2007年8月14日一审宣判马英九无罪,余文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减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检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10月初开始审理后,经过3次开庭,在11月30日辩论终结,12月28日宣判马英九无罪。台“高检署”2008年1月9日决定对马英九“特别费案”提起上诉。(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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