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最高法院”则指出,收到上诉书之后,因属于重大社会瞩目案件,依规定会优先分案审理;至于会不会在“大选”前宣判,要看收案的合议庭态度。
另据报道,台检方对马英九特别费案提起上诉,还强调希望让台“最高法院”统一见解,有岛内法官批评这根本就是推责任;也有检察官说简直是自我矮化,已失检察体系的主体性。
有法官质疑,特别费性质的认定如果真有争议,“法令”规定不明确,依法利益应归被告,检方当初怎么会起诉?起诉一再被判无罪后,为何还提上诉?另有法官说,过去从没听过检方内部意见不一致,要靠台“最高法院”来统一见解,提供检方办案参考。
也有检察官认为,“天底下没有检察官上诉的目的,是要最高法院再为地院(地方法院)、高院背书”。
另一位检察官认为,台“最高法院”一个庭表示意见后,检察官就完全接受、臣服,岂不代表检察官原来的坚持及“法律”确信都是假的?(周先)
附:台“高检署”上诉书列举四项上诉理由:
一、证据能力问题,“高院”判决认为台当局“行政院主计处”、“法务部”对于特别费属于薪资实质补贴的法律见解,“高检”认为法律见解属于“传闻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二、“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是“高院”判决书中自创的看法,特别费领据列报就属于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高检”质疑,现行预算、审计、主计、会计“法规”都没有这个概念,也没有“法源”依据,判决依据为何?
三、“高院”判决指“领据特别费”的核销程序多年来已形成行政惯例,并产生“行政习惯法”的效力。“高检”反驳,特别费到底是薪资实质补贴或一定要因公支用,争议不断,并未形成行政惯例。
四、“高院”判决认为“领据特别费”是薪资实质补贴,用领据请领后即视为因公支出,但又非个人所得;或称已丧失公款性质,而属于具领“首长”所有;或属于“首长”个人所有,应做为公务上之交际应酬犒赏使用。“高检”认为明显地前后论述不一,互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