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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胸10秒判无罪事件昨日二审大翻盘 改判有罪

2008年02月15日 10:0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2月15日消息 据台联合报报道,彰化县蔡姓男子被控捏卖场女客人乳房10秒钟事件,去年曾被一审法官认为短短10秒不足以引起性欲、不构成强制猥亵,判决无罪;后经检方上诉,台中高分院昨天改判蔡半年有期徒刑,减刑为3月,并要接受强制治疗。

  据报道,去年8月间,彰化法院将在内衣卖场伸魔爪的30岁蔡姓男子判决无罪,引起岛内妇女团体强烈不满。昨天二审改判有罪,彰化法院襄阅庭长叶荣郎说,尊重二审判决。

  蔡姓男子被控2005年11月18日在某内衣特卖会场佯装选购女用内衣时,伸“咸猪手”先擦碰被害人左乳3次,再张开五指强行捏乳房10秒钟,被检察官依“强制猥亵罪”起诉。

  一审法官认为,猥亵罪构成要件,要使人感到羞耻并引起他人性欲才成立,若瞬间即结束,被害人尚未知觉被性骚扰,就不构成强制猥亵。蔡姓男子捏被害人乳房10秒钟,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权遭妨害,侵害行为已结束,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仅涉及“性骚扰防治法”,但因当时台湾的“性骚扰防治法”尚未施行,所以判无罪。

 

  二审法官则认为,蔡姓男子在人潮中伸咸猪手袭胸,使被害人无法抗拒,足以压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违反被害人意愿,构成强制猥亵,因此将他判刑。二审法官并将蔡姓男子送彰化基督教医院鉴定,认为他有强烈性需求,却没有满足的渠道,对有女性聚集的地方特别注意,评估性犯罪为中高危险度,因此强制他治疗。(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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