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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胸10秒判无罪惹后患 台北惊现“性骚5秒狼”

2007年09月12日 14:2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北捷运出现“性骚5秒狼”(图:东森新闻)

  中国台湾网9月12日消息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一则判决,蔡姓男子前往内衣特卖会场,趁人潮对一名女顾客袭胸,法官认为蔡某碰触胸部仅10秒钟,时间太短,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而判决无罪。这起争议性判决前天引发一起不良模仿事件,台北市一名男子在捷运(地铁)车厢用手碰触一名女乘客私处,被扭送警局后竟称:“袭胸10秒判无罪!那我摸个5秒应该更没事吧?”

  据台湾媒体报道,案发当时正值7时许上班上课时间,台北捷运车厢内满是乘客,摩肩擦踵前贴后挤,涉案男子被指利用捷运行进晃动间,伸出咸猪手摸向站在后方的女乘客。

  被害女乘客表示,由于当时车厢内人挤人,乘客间或多或少有肢体碰撞,一开始她还没意识到异状,直到男子把手伸进她的胯下,以手指前后碰触她的私处,她才惊觉被辱,吓得花容失色大喊色狼,并在其它乘客协助下报警处理。

  男子被带回警局侦讯,一开始坚称为了防小偷,才会伸手向后抱住背包,“一时不慎”进而碰到站在后面的女乘客;不过被害女乘客坚持提告,男子这时竟语出惊人地向承办警察表示,“就算有摸到,之前有人摸胸摸了10秒,最后判无罪,我才摸了5秒,应该也没事。”

  男子此话一出,立即遭警方怒斥胡来,指责男子价值观偏差。警方进一步向男子解释,对蔡姓男子袭胸10秒获判无罪,当时检察官是以强制猥亵罪起诉,和这次情况并不相同。

  警方指出,对于猥亵女性行为,岛内先前用“刑法”强制猥亵罪送办,2006年2月后已改用“性骚扰防治法”,对于摸臀、袭胸、偷拍均“依法”处分,全案讯后仍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送办。(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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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选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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