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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规定:官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向相关机关游说

2008年01月31日 06:3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31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内政部”昨天公布“游说法施行细则”草案,明订除各级民意代表外,公职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向离职前5年服务的机关和附属机关游说,避免利益冲突。

  “游说法”去年8月8日公布,预计今年8月8日施行,“内政部民政司”根据“游说法”完成“施行细则”草案,更明确规范游说与被游说规则。

  “施行细则”规定,包括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政务人员在内的被游说者,离职后3年内,除不得为本人或代表其所属法人、团体向其离职前5年曾服务的机关进行游说,也不能向服务机关的附属机关游说,因为公职人员离职后对曾服务机关的附属机关,仍有利益冲突或因职务关系施压的顾虑。

  对于民意代表游说的规定,“母法”第12条规定民代不能替自己或关系人经营、投资股份总额达10%以上的事业进行游说,“同法”第2项第一款列出关系人,包括民意代表的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属。

  “施行细则”进一步阐明所谓的共同生活家属,不管是不是民代的亲属,凡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的,都算在内。

  要向各级政府、民代游说的人或团体,可以口头或书面游说,并且必须事先登记,采口头游说的,要与被游说者约时间、地点,与被游说者见面时,得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即游说者不遵规定,被游说者可以拒绝接受游说。(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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