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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得票差在千分之三内可重计

2007年12月20日 15:3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0日消息 台“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选举法规有关条文,规定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选举结果得票最高及次高的候选人,得票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内时,次高票者可在投票日后7天内声请查封选票,40日内重新完成计票。修正条文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明定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次高票候选人可以在投票日7天内,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并就查封的投票所在40天内完成重新计票,且将结果通知台当局最高选务机构“中选会”。

  修正条文也规定,台“中选会”应在7天内依照管辖法院重新计票结果,重新审定选举结果,有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的情形,应予撤销,而有应当选而未予公告的情形,应重新公告。

  同时,若提出声请,应以书面载明重新计票的投票所,并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数额以投票所的投票数,每票新台币3元计算,若重新计票结果没有改变当选或落选时,保证金不予发还。

  修正条文也规定,若有任何人提起选举诉讼,依声请查封的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不可以声请重新计票。

  除此之外,为免选举票有效与无效认定标准不一,造成适用困扰,修正条文规定,在选举票无效情事中,“所圈位置全部于圈选栏外或不能辨别为何组”中,删除“全部于圈选栏外”文字。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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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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