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31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向法院要求返还“机要费案”卷证资料,台湾“高等法院”做出要求一审重新审酌谁有权提出的裁定后,陈水扁及吴淑珍等人均向“高院”提出抗告。
台湾法界人士指出,全案将待台湾“最高法院”做最后裁定,“机要费案”审理进度势必再受拖延。
台湾“高院”特别合议庭22日撤销台北地院驳回陈水扁要求的裁定,主要质疑陈水扁是否具备声请要求发还“机要费单据”及“侦查中供述证据”的资格,并引规定强调有权请求发还“机要费单据”者,以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秘书长名义才合法,陈水扁以地区领导人身份要求法院返还,欠缺合法条件。
台“高院”裁定并指出,本件是陈水扁主张对“机要费单据”及“侦查中供述证据”,陈水扁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要求法院返还;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人,均非声请案件当事人,并无抗告权。“高院”合议庭指出除陈水扁对此裁定有权抗告外,也送一分裁定书给台湾“高检署”检察官,但检方并未提出抗告。
报道称,台“高院”昨天收到陈水扁及吴淑珍等人的抗告。律师团指出,“高院”以“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精神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却以一般案件标准认定陈水扁办公室才有权声请发还相关证卷资料,论述有问题,让人感到困惑;律师团也质疑“高院”引用错误“法条”。
陈水扁提出的抗告理由,还一并质疑台“高院”由五名法官组成特别合议庭,有无违反“法院组织法”等疑义。至于“高院”认为吴淑珍等人无权提出抗告,吴淑珍等人仍坚持提抗告,“高院”要不要将全案送台湾“最高法院”审理,合议庭将在讨论后作出决定。(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