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23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陈水扁提请返还“机要费”案扣押证物抗告案,台湾“高等法院”22日撤销台北地院裁定,发回更裁,并将吴淑珍等四名被告抗告案驳回。
台湾“高院”裁定分“机要费单据”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两大部分。关于“机要费单据”,裁定认为,陈水扁请求发还是“当事人不适格”,即陈水扁根本没有资格声请发还“机要费”单据。
报道称,台湾“高院”认为,扣案的单据,陈水扁既然已提出、且交付其办公室会计处核销,陈再无所有权或管领权,会计处已成为“机要费单据”保管人,陈办公室为“机要费单据”所有人。陈办公室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秘书长,“机要费单据”纵然须发还,也应发还给陈办公室,而不是陈本人。
台湾“高院”认为,台北地院未先审查陈水扁是否有权(资格)请求发还,即以声请无实体理由为由,予以驳回,其裁定有违误,应发回另作适当裁定。
报道称,至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台湾“高院”认为,台北地院原裁定固属有理由,但其基础事实,大部分与“机要费单据”具有不可分割关系,故亦予发回更审,由其一并审酌,以免割裂。
另外,台北地院的原裁定,谕知吴淑珍等四名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台湾“高院”则认为,吴淑珍等四人并非声请案的当事人,依法并无抗告、再抗告之权,因此将四人抗告驳回。(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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