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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核定“机要费案”发票为机密 案件进展受瞩目

2007年09月08日 08:5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8日消息 台湾“公务机要费”案出现重大转折。据台《中时电子报》报道,陈水扁办公室秘书长叶菊兰日前发函台北地方法院,说明此案相关发票、传票及检方起诉时检附的编号10至12的卷证,陈水扁已经依“机密保护法”核定为“机密”。这个动作是否会影响“机要费案”的审判进行,引起岛内各界瞩目。

  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马永成、陈水扁办公室主任林德训的律师李胜琛表示,“公务机要费案”的本质,原本即是台湾地区领导人基于“机密特权”办理“机密外交”,马永成及林德训只是负责执行。现在陈水扁核定相关卷证资料属于“机密”,证实本案确有机密存在。李胜琛认为,由于“机要费案”涉及“机密特权”,属于“统治行为”的一种,检方原本不该发动侦查,“司法权”不宜审查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机密特权”,本案既经检方起诉,对于不当的起诉,合议庭法官也应予以审酌。

  相对于辩护律师的说词,台检方一向认为,本案起诉不涉及“机密外交”的部分,检方起诉的范围,属于针对以不实发票核销“公务机要费”的贪污及伪造文书的犯行。因此,台北地检署公诉检察官认为,本案应继续审理,无停止审判的必要。

  据台媒报道,陈水扁办公室是于日前发函台北地院,说明“公务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已经由陈水扁核定为“机密”。台北地院昨天下午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法官当庭提示陈水扁的公函给检方及被告,对于此一公函,检辩双方都表示,将以书面陈报竟见。

  台媒预计,虽然陈水扁己将本案相关卷证核定为“机密”,但是法院似乎有继续审理的倾向,毕竟“司法院大法官”作出627号解释,认定台湾地区领导人具有“机密特权”及“刑事豁免权”后,台北地院仍持续审理此案,只是改采秘密审理。不过,陈水扁核定相关卷证为“机密”,对于法院后续的诉讼进行,会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仍备受各界瞩目。(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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