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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机要费案”不传陈水扁作证 律师团不满

2007年08月11日 07:4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8月11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北地方法院10日再度开庭审理“公务机要费案”,合议庭裁定驳回传唤陈水扁作证的声请。马永成、林德训辩护律师团当庭非常不满。

  被告马永成、林德训的律师团强调,合议庭既然认定陈水扁侦查笔录有证据能力,却回避不传唤陈水扁作证,裁定恣意荒谬至极。

  台媒指出,“公务费案”被告马永成、林德训的辩护律师,最早反对传陈水扁作证,7月27日开庭时却出奇招,当庭声请传唤陈水扁作证,以证明涉及机密的“公务费”如何使用,是否有用于执行“机密外交”工作,相关发票来源和核销过程,马永成、林德训二人是否知情等。

  昨日上午开庭后,审判长当庭宣示不传陈水扁作证的裁定,然后进行提示证据,由被告马永成、林德训二人表示意见,还下达“封口令”,以提示证据内容涉及机密,要求检辩双方不得透露。

  报道称,合议庭的裁定,让马永成、林德训二人的律师团非常不满,发表声明指出,陈水扁决定“公务机要费”使用“机密外交”相关工作,核销相关机密费用的方式,有政策需要不得不为的特殊考虑及必要性。被告马永成、林德训作为陈水扁办公室前后任副主任,奉陈水扁之命执行若干机密工作,竟遭检察官以“伪造文书”等罪嫌提起公诉,相当无奈。只有陈水扁出庭才能证明两人清白。

     声明还指出,“公务机要费”承办检察官陈瑞仁在侦查中连续两次传讯陈水扁,而且法院审理此案也曾分别传讯协助陈水扁执行机密工作的证人台当局“外交部长”黄志芳、张维嘉到庭,法院竟然以“事证已臻明确”为由,刻意回避不敢传唤核心决定者陈水扁出庭作证,恣意荒谬至极。

   声明表示,本次庭期中,院、检、辩三方已经确认检察官陈瑞仁当时确实将陈水扁当作“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告”进行侦讯,作成侦讯笔录,明显侵犯陈水扁“宪法”保障的“刑事豁免权”。这项特权依据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27号解释揭明陈水扁不得抛弃,因此,陈水扁的两份笔录都因检察官“违宪”取得而不具证据能力至为明显。

  声明还强调,合议庭竟然完全无视“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27号解释文存在,恣意裁定陈水扁笔录仍具证据能力,并当庭提示请当事人表示意见,荒谬至极,令人万难苟同。(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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