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反间谍意识培养重在普法宣传

2017年04月14日 14:42:41  来源:法制网
字号: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就在几天前的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其中明确,“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金”。在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加强对全民的国家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一些貌似与普通大众距离较远的法律(如反间谍法)进行宣传和普及,不但必要而且必需,因为维护国家安全既是每个人的自觉也是每个人的责任。

  反间谍工作面临的紧迫性

  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受国内外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反间谍工作等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斗争形势一直很严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和各类敌对势力对我国政治渗透、分裂颠覆、情报窃取、勾连策划等间谍活动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国家安全、军事安全、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关切均处于受外国威胁的状态持续严峻。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社会大局总体平稳,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加速演变,间谍分子在我国内地潜藏蜇伏、搭窝建点,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网络通讯技术秘密窃取我国核心情报案件多发频发,部分公民被间谍分子蛊惑利用,使我国国家安全面临重大威胁,反间谍斗争形势相比以往更加尖锐复杂。

  那么,我国与反间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

  我国与反间谍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该法并对什么是间谍行为进行了明确:(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而我国刑法则明确了对间谍罪的定罪量刑处罚。由于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触犯间谍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培养公民反间谍意识的必要性

  不可否认,改革发展的红利惠及每一个人,让如今的人们过上了和平幸福稳定的生活,这种现状也导致国家安全教育的不足。《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就发现,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日渐薄弱。提高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关键要靠教育和宣传,并且树立国家安全并不只和安全部门有关的意识。

  首先,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群众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间谍行为直接影响国家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动全民与间谍行为作斗争,既是公民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为国家安全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其次,公民参与是反间谍工作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大都通过秘密方式开展,间谍活动也潜伏在社会日常生活之中。公民的发现、及时报告和协助配合,是专门机关开展侦查调査工作所必需的,对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十分重要。专门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调査、侦查等活动中,也需要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在调査情况、收集、证据时,专门机关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因此,在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主导作用和职能优势的前提下,广泛动员、组织、依靠全社会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以专门机关为主导,以政权优势为保证,以公民广泛参与为基础的工作格局,才能真正做好国家安全工作。

  今年2月17日,习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间谍活动就像魑魅魍魉一样如影随形、无孔不入,为做好反间谍工作,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我国颁布实施了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反间谍法。把握反间谍斗争的主动权,我们不能淡薄了国家安全意识,不能放松对间谍行为和一切分裂破坏活动的警惕性,更需要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维护好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