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至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犯罪学会、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6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近百位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来自互联网行业的专业人士,共计35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主题为“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与会代表就当前互联网犯罪与互联网治理的重点问题,结合刑事法制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论坛具体议题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刑法定位、新型网络犯罪与平台责任、电子证据的认定、大数据与司法办案等十大议题。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在开幕式指出:“互联网是我们当今社会最重要、最广大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它的发展也给我们的社会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治理带来了难度,特别是犯罪问题。”腾讯公司副总裁谢呼在发言中同样指出:“互联网加速了信息通信深度融合,降低了信息鸿沟,但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危害已显现在生活和多个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应用等互联网安全法律问题正面临严峻挑战。”
图: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致辞
在为期一天半的主旨发言和专题研讨中,与会者就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乃至全社会所共同关心的几项重大议题进行了观点与做法的阐释和热烈而充分的讨论。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与信息化浪潮的挑战
徐玉玉案后,全社会在悲痛惋惜之余开始正视个人信息保护这个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与会者分别从立法、司法、理论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多维度的阐释和探讨,涵盖了立法中的基本考虑与利益平衡,司法中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存在的困惑及争议,以及理论界对于构建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的呼吁等等,同时还提出了大数据应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探索,介绍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提案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他山之石。同时有代表对于当前“人际、信息过载,数字化鸿沟的消弭,新技术的普及与高速迭代”等问题对于法律、伦理、道德乃至社会管控方面带来的挑战提出思考。
虚拟财产的刑法地位
虚拟财产的概念、属性和定位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的争议焦点,对于刑法界而言,虚拟财产是否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仍然是个久争不下的议题。本次会上,刑法学界的几位知名专家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正式的回应与交锋: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都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应当以侵犯财产罪论处,同时针对反对观点进行了一一回应。
左: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右: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
新型网络犯罪与平台责任
伴着网络犯罪的变异化样态的出现与跨平台式的蔓延,法律界开始关注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型网络犯罪,如APP犯罪,刷单诈骗等,以及平台角色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平台责任类型之间的衔接问题,对于平台责任中如何认定“明知”等。各位专家在提示新型网络犯罪风险之余,也表示对于平台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慎之又慎,动辄归咎平台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有关电子证据的认定
新刑事讼诉法中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但就实践中如何认定仍存在较多难点和困惑。与会专家来自立法、司法、理论等各界,分别从非法证据排除、电子证据的“双联性”、电子证据完整性保护、电子证据收集与运用情况等角度阐述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与实践应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教授对电子证据的“双联性”原理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提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不仅要考虑数据内容的关联性,还需要考虑数据载体的关联性等核心观点。
左: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
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
大数据与司法
大数据在商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也成为司法界提升工作效率有效惩治犯罪的重要利器。本次会上来自公安、检察院、法院、学界和企业界的专家分别阐释了大数据在犯罪侦查、司法、预防方面的做法与心得,探讨了怎样利用大数据惩治网络犯罪并提升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的问题、论述了大数据应用对于检察机关的意义并对检察机关大数据的运用提出了建议、提出了对计算机文本分析的相关研究与在司法大数据上的应用问题以及司法大数据画像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应用等问题,提出“大数据≠数据大,大数据实质上是一种能力”的观点。
截至目前“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已成功举办了四届。在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下,论坛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届论坛对新型互联网犯罪问题提供了全新而深刻的见解,为中国网络刑事法制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