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货运包机、航线航权申请审批中为单位提供便利,先后收受春秋航空、上海吉祥等航空公司8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好处费140余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3日)获悉,三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原处长魏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
案情
借办理货运包机、航线审批受贿140万
现年46岁的魏洪是河北省武安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处长。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洪在2001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副处长,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之便,为太原机场、春秋航空公司、上海吉祥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等,在办理货运包机、航线航权申请审批中提供便利,先后收受8家单位和个人好处费140余万元。
魏洪受贿从2001年在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担任科员开始,至其担任处长的2015年止,跨度14年。
判决
称检举他人立功 法院未认定 终审判3年半
法院认为,魏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经查,魏洪所在单位纪委发现其违纪线索后,在对其调查期间,他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鉴于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魏洪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的行为,依法虽不构成立功,但在对其量刑时亦可酌予从轻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魏洪具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魏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魏洪不服,提起上诉。
魏洪称,他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及其患有严重疾病,其亲属或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照顾等家庭实际困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法院审理后,对其上诉理由未予采纳,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魏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