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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老拿“言论自由”来说事

2016年02月28日 21:40:03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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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王维家

  日前,国家网信办依法严处网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集中清理淫秽色情、虚假欺诈、有偿带挂号等违法违规信息的同时,针对少数网络名人无视社会责任,在网上多次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依法关闭了@罗亚蒙、@演员孙海英、@王亚军上海、@荣剑2001、@文山娃、@纪昀、@大鹏看天下等网络大V账号。今日下午,更是关闭了@任志强。一时间,某些自诩为公知、大V的网络名人便迫不及待地跳将出来,挥舞着“言论自由”的大棒,对党和政府恶意进行攻击、谩骂,妄图混淆视听,博取舆论的同情。

  对于公知、大V来说,这样的反应,早已形成条件反射,人们也早已见怪不怪了。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其微博账号“被关闭”,就是他们的自由被干涉,言论被剥夺,至于关闭原因,他们从来不过问,也从来不管。从这次孙海英等人的微博公号被关闭引发的反映看,再一次证明了公知、大V们修炼成的这一条荒谬“铁律”。

  任志强、孙海英等网络大V账号被依法关闭,完全是因为他们“无视社会责任,滥用自身影响力,在网上多次发布反对宪法基本原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以及造谣、传谣,扰乱社会一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昭彰,不容置疑。公知、大V们之所以还要群起鼓噪,颠倒黑白,狂呼乱叫,原因很简单,公知、大V动辄拿“言论自由”来说事,其实质是要以“言论自由”做幌子,为他们的不法言行做“挡箭牌”、护身符。

  说公知、大V不学法、不懂法、不知法,自然说不过去。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这是所有公知、大V们最耳熟能详、了然于胸的,也是他们捍卫自己享有“言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法理依据。这自然没错!错就错在公知、大V们片面地将“言论自由”与遵守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宪法》和法律规定并保障公民享有包括“言论”在内的各种自由,这鲜明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包括“言论”在内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此,公知、大V们却故意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他们只想要权利,不想要义务,一旦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非法言行受到法律制裁,便群起汹汹,上蹿下跳,攻击谩骂,丑态尽现!

  众所周知,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有边界的,古今中外,慨莫能外。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即使是鼓吹最自由的美国,公民发表言论也不是毫无限制、随心所欲的,如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煽动言论、威胁言论、不实言论、淫秽言论等都不受法律保护。美国公民斯诺登因“棱镜门”事件被迫流亡国外,连自我申诉的言论权力都丧失了,就是再鲜明不过的例子。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同现实社会一样,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无论谁在网络上发言都必须遵守法律,一旦越过法律的界限,都要受到惩处。指望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来为自己的不法言行做辩解,注定是徒劳的,也是不可能得逞的。

  奉劝任志强、孙海英之流的公知、大V,要珍惜自己的网络影响力,依法上网、用网,须知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绝不是违法非法言论的护身符、挡箭牌,若因发布不法言论受到处理,再拿“言论自由”来说事,那是没用的。

[责任编辑:扶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