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男士进入位于五道口的global club酒吧。今年2月,李某等人在此将受害人带走后涉嫌实施轮奸。新京报资料图片 浦峰 摄
继前日质疑李某其中一名代理律师身份后,昨晨,李某涉轮奸案中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通过个人微博发布声明,称杨女士对李某新律师欲做无罪辩护“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并透露,杨女士在案发后多次受到李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受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
今年2月20日,某歌唱家之子李某等5人涉轮奸案被刑拘,7月9日,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无罪辩护”令受害人失望
前日凌晨,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发布声明,指出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事后其中一名律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对李某做无罪辩护。
“惊闻李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令杨女士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更加悲观失望。”事件并未平息,昨晨,田参军也发布声明,一一回应李某律师的声明,称对方引用法条片面,并“希望该律师换位思考,如果被害人是他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透露受害人遭殴打轮奸
声明中,田参军称,被害人杨女士已经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也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声明称,他做律师这么多年,也承办过一些大的有影响的案件,但从没有一个案子像李某案这样,让他“时刻面临严峻甚至严酷的考验,时刻感到无形而无处不在的巨大压力。”并言语间质疑李某律师行为,“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应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
记者昨天联系上田参军,他说,所要表达的观点在声明说得很详细,接下来的表态“会一步步来”。
焦点
李某律师王冉是否应回避此案?
“是否回避需法院核定”
据了解,李某律师之一的王冉,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而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昨日12时许,王冉律师没有在其律所,前台接待人员表示其外出办案,在说明采访目的后直至昨晚11时也未能得到回复。在其律所,一名自称是其同事的男子表示“(王冉)身份有什么问题吗,他以前就是个书记员,还是个聘任制书记员”。
《检察官法》明确了“检察官”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确实没有提及是否包含聘任制书记员。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检察人员(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过该规定,也未明确书记员等检察人员离任两年后能否办理原单位的案件。
对此,推动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卫东表示,目前关于书记员尤其是聘任书记员的规定确实非常模糊,由于实践中也很少遇到这种案例,因此还不好说是否属于回避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回避的实质是担心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目前来看检方已依法提起公诉,看不出因律师身份有何特别关照,但是如果受害人等对此仍持怀疑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据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一名负责人称,如果有人就李某代理人王冉的身份问题向北京市律协进行投诉或举报,根据相关规定先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目前还无人举报,我们对其身份也不了解,不好回答。他是否需回避此案,还需法院核定。”
[ 责任编辑:吴怡 ]
原稿件标题:李天一案受害人因恐吓不敢讲遭遇 双方律师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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