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案3个半小时庭审不是走过场”
辩护律师钱列阳称,“庭前会议”已经处理了大量无争议证据,庭审只针对有异议部分
钱列阳资料图片
“‘庭前会议’并非为刘志军案开了先例。”6月27日晚上,在北京阜成门附近一个略微嘈杂的酒店包间里,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记者说。
50岁的钱列阳高大稍胖,出语清晰,反应极快,往往记者话音未落,他的回答便后发先至。
因为为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辩护,钱列阳近来一直处在漩涡中。至今人们心中仍有不少疑问:“庭前会议”是不是关门办案,以躲避舆论的监督?钱列阳是不是内定的“演员”?更让人疑惑的是,在开庭时,公诉方居然要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这又是唱的哪一出?
在近两个小时的聊天中,钱列阳对此一一释疑。
【关于“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符合新刑诉法,能提高正式开庭效率”
潇湘晨报:刘志军案开庭只用了3个半小时,外面现在仍有议论,此外,为什么北京法律援助中心选择你提供法律援助?
钱列阳:法律援助中心选择我的原因我真不知道,但我知道我肯定不是内定的“演员”。我认为这次整个流程真的不是走过场,至于我自己,问我打多少分,我说现实是一个分,历史是一个分。我们搞法律的,既要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现实,更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潇湘晨报:在“庭前会议”上你们做了些什么?
钱列阳:5月底,有刘志军在场,我们在秦城监狱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其中把大量的没有争议的证据,以多媒体的方式展现给刘志军本人,这些证据得到了他的认可。这样,在正式开庭的时候,证据的展示过程就非常简化了,这就是社会上不理解400多本案卷,在法庭调查时,示证程序为什么走得这么快。
潇湘晨报:什么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钱列阳:“庭前会议”并非为刘志军案开了先例,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82条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从2013年1月1号开始,下面4种情况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是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四是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刘志军案应该符合其中几条。所以刘志军案的“庭前会议”是师出有名、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基层法院审理15年以下有期案件,其中认罪案件一律走简易程序,不认罪的案件会开庭前会议,适用普通程序;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认罪的就要走普通程序,就可以开“庭前会议”。
潇湘晨报:“庭前会议”立法本意是什么?钱列阳:在开庭前进行沟通交流,有些程序性和无争议问题都能在“庭前会议”解决,那么在开庭时就可以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切磋探讨,这是立法本意。最高法针对“庭前会议”在其司法解释第184条第二款有一句话:“对于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在开庭的时候可以简化。”这就意味着“庭前会议”讨论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庭前的程序,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控辩双方可以交换意见,进入实体问题的探讨。
就被告人来说,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人参加,一种是被告人不参加。对于被告人不参加的,一般不愿意进入法庭实体证据的核对审理,因为律师不可直接代替被告人认可证据,这样做会变相剥夺被告人质证的权利。所以,刘志军如果没有参加,我是不会代表他认可证据的。但是,他参加了,我认为按照新刑诉法这个司法解释,是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部分,控辩双方进行沟通的。
潇湘晨报:为什么法律界也有这么大动静呢?一些律师也质疑你呢?
钱列阳:之所以在法律界有这么大的动静,是因为相当一部分不搞刑事辩护的律师,都不知道有今年1月1号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184条的具体规定。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有些人可能知道,但以为庭前会议不能进入实体问题,只能进入程序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恰恰开了个口子,允许进入实体问题,同时刘志军本人也在场。等于实体质证环节在庭前会议解决了一大部分,这就是大家的疑惑之处。
潇湘晨报:如果没有“庭前会议”,刘志军案一审开庭将会多长呢?
钱列阳:如果没有“庭前会议”展示证据,那么这个案件至少要开两天庭。有此“庭前会议”,开庭时只剩下指控主要犯罪的证据和有不同意见的证据留在开庭时处理,而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正式开庭时很快简化过去了。比如,刘志军个人的任职履历,还有他承认犯罪的口供,而突出的重点是控辩双方对4900万受贿款的定性和其他从轻的情节,就留到了法庭上进行辩论。这就是为什么早上8点半开庭,12点就结束,而社会的不理解,就是认为这是走过场。从今年开始的这个新规定,使庭审模式发生了不起眼的却很重要的变化,分成两步走,所以正式庭审三个半小时搞完了。
潇湘晨报:“庭前会议”没有外人旁听,也没有媒体,会不会有人说你们这是关门办案,躲避舆论监督?
钱列阳: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说得很明白,“庭前会议”就是为了提高正式开庭时质量和效率,但以后“庭前会议”确实可以做得更透明,更公开一些。
[ 责任编辑:王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