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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窝案落马官员获缓刑 法院认定其是“人才”

2013年05月04日 09:37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折合人民币40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李汝军已被市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据悉,这笔钱本是李汝军申请用来替公司疏通关系拿工程的费用,其上司称,需要疏通关系等非正常费用支出无额度限制。

  另据新华网报道,自2011年2月11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带走之后,同年铁道部先后约有15名副局级以上的官员被查处。其中,中铁电气化公司总经理刘志远和副总李汝军也因刘志军窝案而案发。

  为中标找下属公司要钱打点

  51岁的李汝军是湖北人,研究生文化,被捕前任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法院查明,2009年7月,李汝军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经营需要费用等名义,向分管的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四公司)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并指令兑换成欧元。后李汝军将欧元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2010年7月21日,李汝军将剩余的欧元4.6万元(折合人民币402164.2元)擅自存放在他人处直至案发。

  开庭时,李汝军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他供述称,自己于2006年5月起任中铁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和济南铁路局的电气化经营工作,在这四个铁路局区域都有其公司的子公司。

  2008年,为了打开南昌铁路局区域的业务,他让中铁四公司的总经理肖某准备10万欧元。除了本案被他占有的钱款,其他的钱给了与其公司工程中标有关系的一些人员。

  肖某证言称,接到李汝军指令后,他让公司财务准备100万元人民币并兑换成欧元。他将9.6万多欧元一次性交给了李汝军。之后,他与单位的人陪同李汝军去看望过地铁公司的一些领导,“李汝军自己上的楼,我们也不好问给了多少钱,给没给。”

  由南昌铁路局原局长案牵出

  据检察机关出具证明称,2011年6月底,中纪委向李汝军核实该公司是否给予南昌铁路局局长邵力平贿赂款项问题过程中,李汝军主动供述其侵吞下属四公司4.6万欧元的事实。2011年7月14日,检方决定对李汝军立案侦查。

  据李汝军供述,他将4.6万欧元现金交给下属单位的马某,让对方帮炒外汇。案发后,上述欧元被冻结。

  对于邵力平,李汝军案的证人证言有所涉及。中铁四公司的总经理肖某说,2009年7月,李汝军给他打电话,说京九线马上要招投标了,需要现金人民币300万元用于打点关系,让其分期分批准备。后其通知财务筹措,分5次给了李汝军和中间人姚某。

  姚某是李汝军认识的熟人,他证言称,李汝军一共给过他2万欧元和300万元人民币。2009年七八月份,在谈京九项目之前,李汝军找到他说,电气化局想在南昌铁路局拿工程,希望他能够帮助打通邵力平局长的关系,于是给他2万欧元现金。

  检方称其是不可多得的人才

  公诉机关在指控时,认为李汝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并称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

  李汝军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李汝军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合议庭认为李汝军构成犯罪也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并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李汝军自首、犯罪未遂、赃款全部追缴以及李汝军是铁路建设系统的专家人才,对工作贡献较大等因素,对其判处缓刑。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汝军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业务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所提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李汝军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他人的问题时主动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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